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绵阳市南充商会。
第二条 性质:本商会是由在绵阳的南充籍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自愿发起组成的,经绵阳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联合性、地方性及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追求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本着和谐、诚信、发展、共赢的理念,以乡音为信号、以乡情为纽带,以商会为平台,推精英为领袖、聚群英谋发展、携万千商家抱团发展,团结互助、资源共享、加强在绵南商的合作与交流、密切企业和政府的联系,广泛团结在绵阳创业的各界人士,促进本会会员之间,商会与其它机构团体及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流沟通,发挥政府、市场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在绵南商合法权益,促进绵南两地经济交流与合作,成为绵南两地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充分利用优秀的南充文化、传统的南商美德、人才、资源,为家乡做出贡献,为建设更加文明和谐富裕的绵阳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业务主管单位:绵阳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本商会登记管理机关:绵阳市民政局。
第五条 商会办公地址:绵阳市涪城区滨河南路东段4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在会员中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技术等方面服务;增进商会与国内外商协会的交往,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组织会员企业参与招商引资活动;向会员提供市场信息、产业政策、创业招商项目、科技信息和人才信息,协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调整经营结构和产品结构,开拓经营,拓宽市场渠道,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企业发展政策建言。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搭建交流平台。开展座谈、交流、研讨活动,邀请知名学者、行业专家解读国家经济政策、行业发展形势,帮助会员获取最新政策信息。
(七)建立宣传媒介。建立信息平台,及时报道国家政策、企业最新资讯,帮助企业打造品牌。
(八)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外商外企和新闻媒体间的互动,组织参加政府和其他社团主办的招商、洽谈、展览等活动,协助会员寻求商贸合作机遇。
(九)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商会会员由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共同组成(在绵阳市境内的南充籍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加入商会必备条件:
(一)拥护商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商会,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三)接受商会管理教育,执行商会决议;
(四)在绵阳市经商、办企业的单位和个人;
(五)遵纪守法;
(六)三年内无不良的社会影响。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提供企业或个人有效证件;
(二)提供会员或会员企业征信报告一份;
(三)经商会讨论通过;
(四)由商会秘书处建档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商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退会不退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商会决议;
(二)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完成商会交办工作;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商会各项活动,协助商会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3个月未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所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接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列席,若工作需要,副会长也可列席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商会会长、监事长、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政治过硬,依法经营,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好;
(二)在商界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和企业征信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五)学习能力强,勤学善思,具有较高文化水平;
(六)热爱商会事业、热心商会工作,把商会工作当成自己的事业来做。
(七)具备海纳百川的胸襟,善于发挥企业家们的集体智慧,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有机地融入商会工作中。
(八)具有乐于奉献的精神。
第二十五条 商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商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商会设会长1名,名誉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会长临时交办的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商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5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4人,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监事长领导监事会工作;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但不参与表决;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商会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条 商会对会长、监事长、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副秘书长单位颁授铜牌,对全体会员颁授会员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收取会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商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审计机构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商会的资产。
第三十九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修订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会员大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