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商会的管理,提高商会会员单位的整体素质水平,增强商会在政府与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与沟通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会员准入是指法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愿申请加入商会,并被审核、批准。
三、会员申请单位主体资格必须为中国境内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合伙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以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的自然人。
四、会员申请单位应在三年内无不良的社会影响。
五、申请单位必须为所填会员登记表的内容负责。
六、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后,经秘书处预审,领导批准后,即为本商会正式会员,同时商会为其建立档案,提供相关服务。
七、商会对任何会员均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某单位和个人加入商会。
八、本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为商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