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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用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享受方式∶自行申报发布。单位:省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